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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7年1月4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7********,高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街道办事处莲花山居委会。2016年6月2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3日18时许,平邑县公安局温水派出所接指挥中心指令后,民警蒋某某、石某带领韩某某等五名协警到平邑县**镇**村村民公某某的排水纠纷,处警过程中民警欲将顺通检测线厂负责人杨某某带回派出所处理,遭到该厂多名职工阻挠,其中被告人金某某将协警韩某某的脖子和胳膊抓伤,并将韩某某的上衣领子撕坏后逃匿。同年6月28日,金某某到温水派出所投案。经法医鉴定,韩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伤情鉴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调解协议等书证;证人杨某某、公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莉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山东省平邑县;

2、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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