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金某某妨害公务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镜检诉刑诉〔2020〕603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41966********,汉族,小学文化,餐饮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巷**号之1户,现住芜湖市弋江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相关规定,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8日申请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于同年3月16日重新受案。被告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晚7时许,芜湖市公安局滨江派出所民警陶某某、辅警周某某接报警至芜湖市镜湖区**路老乡鸡门口处置一起警情。民警赶至现场发现被告人金某某因醉酒瘫倒在马路上,影响过往车辆及行人正常通行。民警陶某某向其表明身份并告知在执行公务请予以配合,后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民警陶某某、协警周某某和120医护人员一同将被告人金某某抬至120救护车上,准备将其送至医院进行醒酒治疗,被告人金某某拒不配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对民警进行辱骂并用脚踹民警陶某某胸部。

随后,民警将被告人金某某带至派出所进行醒酒并接受讯问调查。民警陶某某前往芜湖市第二人员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胸部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证人陶某某、周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卫艳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侦查卷壹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及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