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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妨害公务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635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9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镇**街道**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9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20年10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逮捕。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在合肥市新站区京商商贸城随意拦截车辆,推搡殴打他人,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三十头派出所值班民警崔某某等人接警后前往出警,金某某抗拒执法,打了崔的头部,把其帽子打掉,并殴打崔的胸部,致崔胸部受伤。案发后,崔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接受证据清单、视听资料;2、证人王某甲、周某某、王某乙证言;3.被害人崔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检察官助理:王嘉嘉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2069****。

2.案卷2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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