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7日19时许,扎鲁特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包某某、刘某某、戴某某和科右中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苏某某在科右中旗**镇**嘎查侦查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白某某,侦查员控制白某某,往车方向走时,白某某妻子金某某前来阻挠殴打民警,将白某某带离现场并对民警进行殴打谩骂,致使包某某等民警不同程度受伤,被告人白宝被其妻子金某苛等村民抢走。
2017年8月25日被告人金某某主动到科右中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扎鲁特旗公安局出示的证明二份、民警自述材料及伤情照片、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辩认照片;
5.金某苛妨害公务案执法记录议视频光碟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殿强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已取保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嘎查**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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