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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22432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住京山市********号。因涉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于2011年8月10日被京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5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京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京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份以来,被告人金某某在其承包的鱼池旁的房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金某某在其家鱼池旁的房间内容留并伙同朱某某吸食毒品“麻果”6颗和“冰毒”1小袋。

2018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金某某在其家鱼池旁的房间内容留并伙同朱某某吸食毒品“麻果”4颗和“冰毒”2小袋。

2020年6月5日下午,被告人金某某在其家鱼池旁的房间内容留并伙同朱某某和白某某吸食毒品“麻果”3颗和“冰毒”2小袋。

2020年6月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其家鱼池旁的房间内容留并伙同朱某某和白某某吸食毒品“麻果”5颗和“冰毒”4小袋。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截图(朱某某)、微信截图(金某某)、手机号电子话单(金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红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永隆派出所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朱某某、白某某、刘某某、江某某、菜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等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卫华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京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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