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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70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79********,汉族,小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办事处******号大冶市**街办**家属楼**吸毒,于20101014日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罪,于2013629日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吸毒,于2020916日大冶市公安局处以十五日行政拘留,并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9月17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金某某与罗某某、舒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4人在其位于大冶市**街办**家属楼**室的家中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次日,被告人金某某在家中收到吸毒人员绰号“卷某某”的微信转款800元要求购买毒品后,随即通过微信转给在其家中的罗某某,让其帮忙给“卷某某”购买毒品,后罗某某外出购买毒品“麻古”6粒和“冰毒”3小袋返回到被告人金某某家中,被告人金某某随后电话通知“卷某某”,“卷某某”来到被告人金某某的家中,与被告人金某某及罗某某、舒某某、黄某某等5人在其家中一起将购买的毒品共同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异常户口注销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金某某吸毒案综合浏览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黄某某、舒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施福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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