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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溪检刑诉〔2020〕Z83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 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户籍地为重庆市巫溪县**街道**寺**号**, 住巫溪县**街道**苑**栋**单元** 。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8月1日被巫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金某某在其位于巫溪县**街道**苑**栋**单元**的家中,容留文某某、谭某某、田某某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混合物;2020年5月18日凌晨,金某某在其位于巫溪县**街道**苑**栋**单元**的住家客厅内,容留文某某、谭某某、田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混合物。2020年5月26日,金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并查获吸毒工具及疑似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验,所查获的疑似甲基苯丙胺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甲基安非他命检测试剂(胶体金法)检测,金某某、谭某某、田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金某某向巫溪县公安局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谭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某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毒品及吸毒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子轩

                          检察官助理:童益楷

                                  2019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立功材料2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提讯证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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