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18〕115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7009227317,汉族,小学文化,外出务工,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镇**村**号。被告人金某某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2月27日被界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3月6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苏朋才、被害人杨永伟、方敬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至界首市舒庄镇杨粉行政村村委会内,无故对被害人杨某某、方某某等人实施殴打,并将村委会的门、树等财物损毁。经鉴定,杨某某、方某某二人构成轻微伤。被损毁物品价值共计89元。同年2月27日,金某某主动到界首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入院记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
6.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戈辉
2018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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