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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金锋,男,1985年****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85********,汉族,中专文化,安徽**有限公司工人,住定远县****房(户籍安徽省定远县**********室)。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锋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金某某与王某某酒后驾车至定远县**镇**公园休闲散步,约23时许见李某某、韦某某在公园南侧路边争吵,遂上前搭讪意欲救助未果,心中不悦,驾车离开。2020年3月19日零时许,被告人金某某与王某某故意再次驾车前来观望韦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不知是金某某驾车经过便拦车准备送韦某某回家,韦某某不同意乘车回家,金某某便殴打李某某、韦某某致李某某、韦某某受伤。经定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左侧颧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韦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于2020年3月20日主动到炉桥派出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5月18日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病历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韦某某、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金某某供述;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锋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道华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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