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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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院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金某某,(绰号“阿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乡**组**号,住邵东市**乡**组**号。因毁坏财物,于2013年7月31日被邵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凌晨1时许,赵某某、李某戊等十几人在邵东市某酒吧“潮8”号台喝酒,被告人金某某、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酒吧“潮9号”台位喝酒,期间被告人金某某要赵某某陪他喝酒,并添加了赵某某的微信账号,酒吧工作人员送了酒水到吧台后,被告人金某某要求赵某某等人一起喝酒,赵某某等人未予理会,后陆续离开吧台站在酒吧大门口,被告人金某某、张某甲等人也离开酒吧与赵某某等人拥挤在一起,双方因在酒吧喝酒矛盾引发口角冲突,然后双方开始互相拉扯,被告人金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汤某某(未到案)、石*(未到案)等人动手对李某戊、赵某某、杨某某、唐某乙、李某丁等人进行了多次拳打脚踢,杨某某在被打过程中也还手打了被告人金某某等人。期间,石*指挥汤某某和胡某某去车上拿“管杀”,后汤某某从路边一辆白色SUV车的后备箱里拿了一把“管杀”冲进人群,张某乙拿空酒瓶和砖头砸了李某戊,被告人金某某用挡车牌砸了杨某某的朋友,胡某某拿衣服打了李某戊,造成赵某某、李某戊等人受伤。在打架过程中,钟某某用手机拍摄,汤某某发现后将手机抢去把视频内容删除,并将手机摔在地上。最后,被告人金某某等人分别乘坐一辆白色SUV和一辆黑色轿车离开现场。经邵阳市昭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戊、李某丁均构成轻微伤。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金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监控截图、指认照片、病历本、户籍信息、通话详单、邵东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唐某甲、唐某乙、钟某某、杨某某、李某甲、宋某某、莫某某、张某丙、申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曾某甲、曾某乙、周某某、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丁、李某戊、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金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某
检察官助理:李某某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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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羁押在邵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70页,光碟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鉴定人名单:雷某某、容某某、曾某军。
5.证人名单:胡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唐某甲、唐某乙、钟某某、杨某某、李某甲、宋某某、莫某某、张某丙、申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曾某甲、曾某乙、周某某、叶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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