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81********,汉族,初中文化,集卡司机,户籍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村**号。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起,被告人金某某在本区高桥镇凌海路近江东路边一废弃房屋内,多次开设经营赌场,召集赌客进行二八杠赌博,并从中抽头牟利,共查实赌资人民币10万余元。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金某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参赌人员梁某某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等证实,被告人金某某在本区凌海路近江东路边一废弃房屋内开设赌场、其等人多次在该处以“二八杠”形式进行赌博活动的事实。
2.相关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参赌人员梁某某等人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处罚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金某某处扣押到移动电话两部。
4.相关转账记录证实,赌客之间及赌客与被告人金某某之间相互转账赌资情况。
5.案发经过表格等证实,本案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到案经过。
6.公安内网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金某某的身份事实。
7.被告人金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月华
检察官助理许黎黎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七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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