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193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温岭市**镇**路**号。因赌博,于2015年3月12日被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6年2月24日被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至同年5月,戴某某、郑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安徽省黄山市神话KTV一包厢内开设“六名”赌场,招募被告人金某甲等人在赌场内“挂热线”。其中,同年5月1日、2日、6日,被告人金某甲伙同金某乙(已判决)在该赌场“挂热线”,参与期间该赌场共计获利34.9万余元(人民币,下同),赌资金额累计达480万余元。
2.2018年5月11日至同月22日,徐某某(已判决)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军嶂部落休闲农庄别墅内开设“六名”赌场,招募被告人金某甲等人在赌场内“挂热线”。其中,同月19日至22日,被告人金某甲伙同金某乙在该赌场“挂热线”,参与期间该赌场共计获利36.7万余元,赌资金额累计达1050万余元。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金某甲到温岭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住宿记录、账单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戴某某、金某乙、苏某某、徐某某、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
5电子账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无视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参与期间赌场获利71.6万元、赌资数额累计1530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晟
2020年8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38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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