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227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2019年2月1日因本案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0日至3月2日期间,吴某某、王某某、张某甲、陈某某(均已判刑)建立微信赌博群,组织不特定人员以“扫雷”形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金某某与张某甲经事先商量,将其微信号用作赌博群“免死号”,非法抽头获利5.6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退缴非法获利1000元。
2020年7月,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对被告人金某某立案侦查,被告人金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微信红包获利统计表、微信信息及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陈某某、吴某某、王某某、钱某某、张某乙、丁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提取笔录:证人吴某某、王某某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5.视听资料:红包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益超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95753****;
2、移送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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