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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通过手机“闲聊”软件建立昵称为“温州一起235”(后改名为“温州信用群235”)的聊天群,组织群内成员到“一起玩温州麻将”手机APP上进行赌博,通过向群内成员每月收取“入群费”的方式牟利,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2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在平阳县**镇**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萧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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