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967********,汉族,初中文化,湖北潜江市**学校保安,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住潜江市**路**号**住宿区**栋**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1986年11月1日被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0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晚,肖某某(另案处理)组织郭某某(另案处理)等朋友吃团年饭,饭后肖某某和郭某某等人在潜江市**路**茶楼三楼开设赌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赌场开至2月18日结束,每天晚上7、8点钟开场,至晚上11、12点钟结束。**茶楼每天按4000元收取场地费,参赌人员每天多达二十余人,赌资累计高达数百万元。赌场以“半点”的方式进行“抽水”,赌场“抽水”金额有时高达数万元。
同年2月10日至2月18日期间,由夏某某(另案处理)组织被告人金某某、汪某某(另案处理)、雷某某(已判)、马某某(已判)等人成立皇帝公司在该赌场内开了两场专场,并组织邀约他人参赌,皇帝公司获得赌场“抽水”金额的三成收入。第一场,皇帝公司由夏某某、金某某、雷某某、马某某、汪某某、宋某某(另案处理)、“海某某”(身份待查)共七人合伙组成,当天皇帝公司获利45万元,金某某分得4.5万元。第二场,皇帝公司由夏某某、金某某、雷某某、马某某、汪某某、宋某某、 肖某某、“亮某某”(另案处理)共八人合伙组成,当天皇帝公司赌输了15万元,被告人金某某赔了4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金某某的亲戚于2020年10月30日在本院主动缴纳金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暂扣款收据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汪某某、雷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传良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讯问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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