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72********,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东乡区**镇**街**路**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金某某在其位于东乡区**镇**路**号二楼的公司、**区**号自建房内多次组织徐某某、周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等人用扑克玩“九点半”“窟桶”“斗地主”以及打麻将等方式赌博。金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具、饮食等,并抽头渔利5000元以上。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金某某向东乡区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多次赌博,抽头渔利5000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院印)
2020年8月6日
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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