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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开设赌场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67********,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临海市******号。2005年8月11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一千元2007年8月17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2013年5月15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五百,追缴非法所得三十一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金某某伙同徐某某(已判决)在浙江省桐乡市湘溪大道538号洲泉酒店内开设“六名”赌场,金某某占90%股份,徐某某占10%股份。金某某负责管理和联系赌客,林某某(刑拘在逃)负责记账并提供银行卡用于赌资结算,徐椒安排苏某某、叶某某、范某某(均已判决)护场。该赌场持续20天左右,抽头获利20余万元。

2020年6月17日,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违法所得四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金某某及同案人员范某某、苏某某、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立功材料;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凌敏

检察官助理:罗灵君

2021年1月5日 

附件: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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