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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4778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67********,汉族,大学文化,退休人员,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报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管辖,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请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通过默往APP建立赌博群,在哈灵麻将APP平台上为赌客提供房卡进行赌博,每局大赢家支付给被告人金某某3元的房费,被告人金某某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扣除成本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金某某在居住地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倪某某、汪某某、李某某证言及相关辨认照片,证实其在被告人金某某创建的哈灵麻将亲友圈内赌博的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封存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金某某处扣押物品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网安支队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图片记录表,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金某某手机内电子数据的提取情况。

4.被告人金某某的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金某某的获利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金某某到案情况。

6.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照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公安机关调取的人口信息表、党员关系证明,证实被告人金某某年龄等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为牟利,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某虽未主动投案,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如退赔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国静

2020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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