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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3195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住香河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5日,被告人金某某伙同刘某某、张某某(二人均已判刑)在香河县钱旺镇东马窝村国宝21城别墅区北侧小树林内搭建简易棚子,以提供赌博工具及桌椅的方式开设赌场,多次组织王某某(行政处罚)、李某某(行政处罚)等人赌博,并从中抽头牟利。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2、同案刘某某、张某某的口供;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检查笔录;4.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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