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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永康市**********本案,于2019年3月12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先后从永康新索公司购买了25台具有“嗨购”功能的自动售货机,并事先向运营商杭州猫小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审核、绑定身份信息、银行卡、联系方式等结算、监管手续,成为该公司的下线。被告人金某某将其中24台自动售货机分别摆放在永康市古山镇俊骐杯业门口、永康市龙山镇古宅工业区皇庭箱包有限公司门口、永康市东城街道经济开发区杰易五金厂旁、永康市长城工业区任氏物流中心等地,供他人使用“嗨购”功能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赌博人员使用手机扫描售货机上的二维码,进入杭州猫小贩公司建立的网络平台,选择“嗨购”功能后支付1元、3元、5元不等的钱款进行押注,以此来博取价格更高的财物进行赌博。金某某开设期间,“嗨购”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6万余元。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金某某主动到武义县桐琴派出所接受调查。2019年3月13日,金某某向武义县公安局缴纳预交款2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暂扣款票据等;

2.证人高某某、陈某某、叶某某、胡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远程勘察笔录;

5.电子数据:远程勘察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小燕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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