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金某某,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汉族,初中毕业,个体商户,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2月15日、5月5日两次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社旗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4月11日、2020年3月10日补查终结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6日,被告人金某某为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而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联系“柒天*****麻将”后台管理人员,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通过手机下载“柒天*****麻将”赌博软件及代理系统软件,并取得该软件的二级代理权。随后,金某某以微信付款的方式在管理人员处购买软件赌博“开房”用的“钻石”(房间分四局房和八局房,四局房开房需20钻,八局房开房需80钻,四局房为四局一结算,八局房为八局一结算),又用 “钻石”在“柒天****麻将”软件系统内开设赌博 “房间”,然后将“房间”连接发至其建立的由29名微信好友组成的“***开心群”内,组织群内人员在“房间”内以打麻将的方法赌博,并以让赢家在群内给金某某发红包的方式抽取三元或五元的“房间”费。至2018年9月29日,金某某累计“开房”达400次左右,参赌人次达1200人次左右,非法获利约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视听资料;3、证人赵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其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贺 方
检察官助理:王柯婷
附:
1.被告人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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