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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5776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住义乌市**街道**村**组。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9月12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五千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7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金某甲。2012年6月18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金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公司代偿款本金26.5万元及利息损失,后于2012年9月20日经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公司于2012年12月6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金某甲发送执行通知书,但被告人金某甲未主动履行。2013年7月2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被告人金某甲与李某某珍、陈某甲(2013)金某乙扫民字第8、9号等两个案件时,扣留划转了被告人金某甲的执行款共计102414元。

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金某甲向陈某乙峰出售其位于义乌市福田街道**街**号的厂房。2014年12月31日,陈某乙峰按照被告人金某甲的要求将部分购房款即人民币200万元打入被告人金某甲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卡内,用于偿还贷款。被告人金某甲并未将该笔钱用于偿还判决债务。

经查,被告人金某甲剩余执行款为33855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恢复执行申请书、浙江民泰商业银行银行流水、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的剩余执行款说明、调取证据清单、信贷业务资料、房地产买卖合同复印件、不动产档案证明、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成某某贤、陈某乙峰、傅某某的证言及到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金某甲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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