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1966********,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路***院内,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18年5月0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6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所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金某某在经营南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路分公司、****路分工司期间拖欠张某某、李某某等77名员工工资共计535544元。在卧龙区人社局下达支付限令后,金某某以逃匿、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方式,拒不支付员工工资。2018年7月经办案民警对金某某工作,金某某筹借44400元现金,送至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并将该现金用于发放员工的部分工资,剩余491144元未支付。2019年7月份,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民警将金某某名下的银行卡调取了相关交易流水,2018年1月至今,金某某的银行账户进出帐交易流水达9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樊某某等31人的陈述;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行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作法
助理检察员:袁 龙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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