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金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0〕Z50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61968********,汉族,高中文化,中山市**开发区**工业园**局**项目部领工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区**镇**社区**号**户,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开发区**工业园**局**项目部。2019年6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同年8月14日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4日,被告人金某某向湖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了位于恩平市**镇**的广东开平至阳春高速公路**合同段**标桩基础钢筋笼制作运输安装工程后,陆续雇佣被害人张某某、郭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等工人于2018年4月至11月期间在该工地进行施工。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金某某先后收到**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644423元,在尚未付清上述工人多个月份的工资共计人民币98276元的情况下,将上述工程款用于购买机械、材料等用途花去,并逃匿以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经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2019年1月30日,**公司向上述工人垫付金某某拖欠的工资98276元。

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25日立案侦查,同年6月3日在港珠澳大桥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将金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7月23日,金某某的亲属向**公司代为支付上述工资款98276元,并取得该公司及工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相关书证;

2、证人廖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郭某某、胡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少鹏

检察官助理:林盛国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4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