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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金某某与滁州市华田劳务有限公司签订霍邱县御龙湾工程瓦工劳务分包合同,同年7月,金某某招揽、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并口头约定劳动报酬。至2018年1月,金某某共拖欠28名工人118174元工资,后金某某离开霍邱逃匿。2018年1月华田劳务与金某某解除合同。

2019年10月8日,金某某向霍邱县劳动监察大队账户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115384元,金鹏建筑公司垫付了剩余的2790元,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

另查明,金某某系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有能力支付劳动者报酬不予支付,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涛

检察官助理:邢涛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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