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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珲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419**********,朝鲜族,初中文化,原珲春市近海街春景村委会主任,住珲春市近海街****;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珲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珲春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金某某在担任春景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未经村班子成员、村民代表同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村集体征地补偿款450万元,分两次挪用给珲春市森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经营活动,并谋取个人利益。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金某某在担任春景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未经村班子成员、村民代表同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村集体征地补偿款1300万元,挪用给珲春市泓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经营活动,并谋取个人利益。

2017年,被告人金某某在担任春景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未经村班子成员、村民代表同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村集体征地补偿款130万元,挪用珲春市青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经营活动,并谋取个人利益。

2013 年8月份,被告人金某某在担任春景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负责春景新村A区开发项目的珲春市森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索要一辆老款奥迪A6轿车。经珲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轿车价值人民币7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接到监察机关电话后,主动到珲春市近海街春景村委员会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证明、相关文件及财务凭证;

2、破案经过及其它书证;

3、证人宋某某、何某某、卢某某、杜某某、闫某某、赵某某、尚某某、魏某某、柳某某、蔡某某、张某某、魏某乙、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物价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身为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身为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珲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香兰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珲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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