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金**,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4221973 ********,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叶县**乡**村**组。因盗窃犯罪,于2007年被舞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盗窃犯罪,于2016年被舞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8年6月1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6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3日,刘某甲(已判)驾驶一辆白色众泰越野车窜至西华县**医院院内趁人不备将周**的新日牌四块电瓶、吴**电车上的四块超威牌电瓶、王*电车上五块雷克牌电瓶、何**电车上四块电瓶、毛**爱玛电车电瓶盗走,后将盗窃的电瓶卖给被告人金**。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瓶价值3545元。
2.2018年6月2日,刘某甲驾驶一辆白色众泰越野车窜至平顶山市叶县**小区内将崔**的比德文牌电动车内电瓶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瓶价值360元。刘某甲将盗窃的电瓶卖给被告人金**。
3.2018年6月1日,刘某甲驾驶一辆白色众泰越野车窜至漯河市临颍县**小区内,将刘某乙的美阳牌电动三轮车内的电瓶盗走,将银**的五块超威牌电瓶盗走,将刘某丙的四块天能牌电瓶盗走,将刘某丁的四块电瓶盗走,将牛**的四块天能牌电瓶盗走,将张**的四块天能牌电瓶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瓶价值4885元。后刘某甲将盗窃的电瓶卖给被告人金**。
4.2018年6月6日,刘某甲驾驶一辆白色众泰越野车窜至舞钢市**小区将韩**电车内电瓶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瓶价值300元。将王**、安**、苗**、段**的电车电瓶盗走(无法鉴定)。并将上述盗窃的电瓶卖给被告人金**。
5. 2018年6月7日,刘某甲驾驶一辆白色众泰越野车窜至舞钢市**小区将柴**电车内电瓶盗走,经价格认定,价值715元。后将盗窃的电瓶卖给被告人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被害人周**、吴**、王*等人陈述;
3.证人毛**、何**、刘某甲等人证言;
4.被告人金**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亚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金**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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