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1********,彝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报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23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饮酒后因其母亲被害人李某某长年卧病在床需要服侍,而与李某某发生言语冲突,金某某认为自己日子太苦,心情烦闷,便将自家屋内的碗摔在地上,李某某听到摔碗的声音,便责骂金某某为何摔碗,金某某对长年服侍卧病在床的李某某心生厌恨,便用左手掐住李某某脖子后用右手对李某某头部进行殴打后致李某某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的死亡原因系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李某某死亡案法医专业咨询会议纪要,情况说明,解剖尸体通知书及尸检照片等书证;
2.证人赵某甲、金某甲、马某某、赵某乙、朱某某、金某乙、金某丙、李某甲、金某丁、李某乙、赵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昆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9](病理)鉴字第219号、泸公司鉴(法病)字[2019]3号、昆明市精神病院司法鉴定所[2019]法精鉴字第59号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跃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羁押于云南省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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