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金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现住在河南省梁园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宁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陵县看守所。

本案由宁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供述与辩解,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8时许,在河南省宁陵县赵村乡**村,被告人金某某及其家人与被害人焦某某、周某某夫妇二人因耕地边界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发生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金某某造成焦某某右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周某某右侧5、6、7肋骨骨折。经鉴定,焦某某、周某某二人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告人金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书证;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证人王某雷、史某某、焦某付、史某、刘某某、王某某、焦某杰、史某、王某山证言; 8、被害人焦某某、周某某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志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宁陵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