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194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新村**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6月9日由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7时许,被告人金某某与邻居潘某某因邻里琐事发生口角,后两人互相厮打。被告人金某某将被害人潘某某打到在地,用拳头、木棍等殴打潘某某头面部,并用脚踩踏潘某某的身体和脚部,造成潘某某身体多处及右脚处受伤,被害人潘某某咬伤了被告人金某某的手腕。经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右足第五跖骨中段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说明情况、前科说明情况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叶某某、李某某等人的的证言;3.被害人潘某某陈述;4.被告人金某某供述和辩解;5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帆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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