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金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116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7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位于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家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梁某某发生争执,双方继而发生互殴,导致梁某某受伤。经鉴定,梁某某左侧肋骨骨折构成轻伤,左眼部挫伤、颈部皮肤擦伤均构成轻微伤。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金某某经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与被告人金某某因邻里矛盾发生争执,后被金某某殴打致伤的事实。

2.证人孔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丈夫即被告人金某某与被害人梁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互殴的事实。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承认在双方互殴过程中造成被害人梁某某受伤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梁某某的伤势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并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和被告人金某某的到案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金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科浓

检察官:张  婕

检察官助理:邹俊怡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