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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外出务工人员。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室,住监利县**镇**大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晚12时许,被告人金某某与朋友李某甲在监利县**镇“**”KTV唱歌时,得知前几天李某乙与崔某某在该KTV发生冲突致使KTV停业,金某某因当时欲追求该KTV女老板,遂要李某甲以宵夜的名义把李某乙喊出来,想警告一下李某乙,以后不要再到该KTV闹事。李某甲经与李某乙联系征得其同意后,金某某驾车与李某甲又喊来肖某某,三人一起来到该镇**村李某乙家门口,金某某下车喊李某乙上车去宵夜,李某乙不肯,金某某遂拉扯李某乙,双方拉扯期间金某某被李某乙推倒在地造成右脸擦伤。李某甲与肖某某见状遂下车解交,金某某从地上爬起来冲到李某乙跟前,操右拳使劲朝李某乙右脸部打了一拳,致李某乙受伤。经监利捷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金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李某乙的检查报告单及病历;2.证人欧某某、肖某某、李某丙、崔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某有自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湛逢东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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