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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62********,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与同组村民王某某两家耕地相邻。2019年5月18日18时许,金某某在自家地里旋地,王某某来到地里认为金某某把两家地的田埂旋窄了,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在厮打中双方均受伤。经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胸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7月2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相互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雅娟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住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5570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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