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6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滕州市**街道**村**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滕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上午10许,被告人金某某同张某乙在滕州市**街道**村村北地里因栽树问题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金某某使用镢头将张某乙右侧肋部打伤。经法医学鉴定,张某乙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张某甲、黄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被告人金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祥
卢颖颖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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