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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890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9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号,住深圳市福田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8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9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金某某与被害人江某某在本市福田**路**门口因工作上的事情起争执并互相对骂,被告人金某某推倒江某某并用拳头打其左肩,随后再用右脚踢江某某的左肩,后经黄某某劝架双方各自回到宿舍。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金某某接电话通知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被害人江某某左侧锁骨远端骨折,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勘验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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