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松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41982********,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捕前住四川省松潘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松潘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松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松潘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松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3时40分左右,被告人金某某在家听见被害人金某甲在金某某院门口对金某某进行辱骂,金某某便从家中柴堆找出一根钢管出门查看,欲殴打金某甲,在门外公路与金某甲发生抓扯、厮打。经在场的容某某劝开,金某某退回家中,金某甲随后冲进金某某家院门,金某某见状使用钢管击打金某甲头部,将其击倒在地。经鉴定,金某甲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管一根;2.书证:报警记录、接处警登记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金某乙、容某某、扑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金某某的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6.鉴定意见: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被害人颅脑损伤重伤二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洪浩
(院印)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金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钢管1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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