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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故意杀人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1********,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路**幢**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某系被告人金某某的第二任丈夫,张某某(另案处理)系被告人金某某与其第一任丈夫徐某甲所生女儿徐某乙的丈夫。被告人金某某长期遭受陈某某家暴。被告人金某某以及张某某、陈某某均在东阳市**厂上班。2019年9月10日,张某某在得知陈某某阻止其妻子徐某乙到东阳市**厂上班后,加之想替被告人金某某出气,当着被告人金某某的面,声称要找人教训陈某某。2019年9月11日晚上,东阳市**厂全体员工要在本市城东街道单良村玫瑰湖农庄聚餐。同日下午,被告人金某某电话联系张某某,告知其陈某某说不定什么时候用刀捅死她,张某某让被告人金某某晚上不要关门锁窗欲找人教训陈某某,被告人金某某认为不可行。后张某某又询问了被告人金某某和陈某某是否参加聚餐以及聚餐驾驶车辆及路线,被告人金某某明知张某某准备在去吃饭的路上教训陈某某,仍将行车路线予以告知。晚上聚餐期间,张某某提前离席并埋伏在陈某某回厂的必经小路上。聚餐结束后,被告人金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载着陈某某从玫瑰湖山庄通往道塘村的小路经过时,张某某趁机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对被害人陈某某的头部砍了一两刀,后陈某某下车与张某某扭打,在扭打过程中,张某某又用菜刀往陈某某头部击砍几刀,后张某某被陈某某按倒在地并被掐住脖子。被告人金某某见状拿过菜刀继续对陈某某的头部击砍数刀,后被告人金某某因故主动停止击砍并将菜刀丢弃,并在陈某某的要求下,被告人金某某拨打电话报警。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头皮、左耳廓、左面部多处裂创,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9月11日晚上,公安机关通知被告人金某某到白云派出所接受询问,期间,其主动交代砍人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警单详情、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病历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朱某某、单某某、许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金某某和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DNA鉴定书、伤势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所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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