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金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22********854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大厦**号**幢**号。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6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8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来,被告人金某某通过经营**科技有限公司,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约112689条。2018年8月6日,被告人金某某在网上将15591条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利用微信卖给赵**(另案处理),获利2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

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卜胜军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大厦**号**幢**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