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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路**房**排**号,住址**。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0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抓获,暂予寄押在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区看守所;同月2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决定指定监视居住,同月3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1月2日、3月18日、5月28日本院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9日至同年2月18日、同年4月1日至同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因常德市**物业公司在本公司门口安装铁门,致常德市**公司工作人员上楼受阻。同案人陈某某(另案处理)认为安装铁门妨碍他自由地进出公司,要同案人宋某某(已起诉)帮其安排内保人员,阻止**物业公司在一楼安装铁门。宋某某要同案人刘某甲(已起诉)介绍人选,刘某甲找来了同案人汪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刑)给陈某某当内保。之后,汪某某、王某某等人反复多次因装拆铁门,与**物业公司总经理刘某丙等人发生冲突。对此陈某某很生气,要求宋某某将事情处理好。

2011年10月24日17时许,宋某某通过刘某甲授意汪某某等人强行拆除铁门,并伤害刘某丙等人。同时,宋某某还安排徐某乙(已行政处罚)等人配合汪某某的行动,要刘某甲再安排另一帮人配合汪某某等人行动。刘某甲邀集胥某某调人前往常德市**** 酒店附近守候,准备打架。胥某某安排同案人童某某(已起诉)、吴某乙开车守候在****酒店附近。汪某某邀集王某某、“小林”、“光头”(均在逃,四人均为**公司保安),并电话邀集被告人金某甲、同案人刘某乙(已起诉)、郑某某(在逃)等人将一楼铁门拆除。金某甲喊来“胖子”(姓名不详,在逃)。在拆除铁门过程中,刘某丙带领公司员工下楼阻止,双方发生争吵。汪某某拿出事先准备的鱼叉、砍刀等,汪某某、王某某、金某甲、郑某某、“小林”、“光头”等持鱼叉、砍刀追砍刘某丙,金某甲持砍刀追赶刘某丙,并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砸刘某丙的背部,后刘某丙的右脸被砍刀砍伤,全身多处被鱼叉刺伤。同时,刘某丙反抗时用刀将刘某乙刺伤。童某某得知汪某某等人已经开打,立即驱车前往帮忙,经过****酒店后门时,看见汪某某、王某某等人往酒店大门方向逃跑,后面有人追赶他们,童某某要吴某乙拿出自己藏在车上的一把自制火枪朝天开枪。吴某乙立即坐在车上朝天上开了一枪,掩护汪某某等人逃跑。经常德市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某丙面部软组织裂创,遗留条状疤痕,单条长度5厘米,已构成重伤,评定为十级伤残。案发后,汪某某赔偿刘某丙经济损失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①户籍资料、报警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住院病历等书证;②证人刘某甲、吴某甲、徐某甲、卢某某、莫某某、欧某某、贾某某、徐某乙、李某甲、金某乙、胥某某、代某某、李某乙、邓某某、聂某某、吴某乙、刘某乙、黄某某、孟某某的证言;③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④被告人金某甲及同案人陈某某、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童某某、汪某某、王某某等供述与辩解;⑤湖南鼎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湘鼎司鉴[2011]临鉴字第487号及补1、常德市岐黄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岐黄司鉴[2013]临鉴字第196号;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金某甲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昌华

2020年6月8日

附:1、被告人金某甲现押常德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354884****);

2、移送案卷和证据材料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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