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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涉嫌盗伐林木)(公开版)_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61960********,朝鲜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安图县,住安图县**镇**村**屯**组,无前科劣迹。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图县公安局林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单位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被告人金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某日,被告人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擅自进入安图县亮兵镇亮兵村古树屯集体林28林班40小班内盗伐集体所有林木316株,其中柞树253株、榆树59株,枫桦4株。经鉴定,盗伐林木立木蓄积3.1526立方米。经价格认定,盗伐林木价值人民币982元。

被告人金某甲系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甲供述和辩解;

(二)证人金某乙证言;

(三)被害人丁某某陈述;

(三)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

(四)鉴定意见:安图县林业局鉴定书、安图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书;

(五)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返还清单、无犯罪记录证明、林业调查因子登记表、情况说明、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金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金某甲到案后认罪认罚,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琦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图县**镇; 

2.案卷3册,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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