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二部刑诉〔2020〕Z7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霍邱县**乡**村(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霍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12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22时许,在霍邱县城关镇皇城足道店1号包厢内,金某某盗窃曾某某钱包内现金8600元,同年10月26日,曾某某对金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勘验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从光磊
检察官助理:刘先位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金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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