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61969********,朝鲜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中国**集团公司吉林省安图县分公司**支局机要员(辞职),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捕前住安图县**镇**小区,无前科劣迹。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长白山公安局池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由长白山公安局池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白山公安局池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池北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4日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高利息存款理财项目(年利息6%),需通过被告人金某甲的工作身份为其办理开户、存款,并私自办理被害人名下存折副卡、存折网银业务,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石东洙、卜秀峰、吴权虎、金仟一,金英淑、王学英、王素清共计人民币125.534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及参与网络赌博。
被告人金某甲系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甲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人吴某甲、卜某某、金某乙、王某甲、王某乙陈述;
(三)证人王某丙、吴某乙、吴某丙证言;
(四)辨认笔录;
(五)常住人口信息单、人事档案、情况说明、被害人开户及银行流水情况、房产底档、无前科劣迹证明、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予以处罚,被告人金某甲到案后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琦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甲现羁押于白河森林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7册,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