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一部刑诉〔2020〕3127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前后,在睢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金某某明知其暂住的该户房子已经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内的木雕、门等财物卸掉拉走。经对该拆卸的木雕、门等物品恢复原状的价格予以鉴定,被拆卸拉走的物品鉴定价格为贰万伍仟陆佰陆拾柒元整(25667元)。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勘验照片;
2.书证:有抓获经过、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动产权证、搬迁公告、调解协议、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魁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故意毁损被司法机关查封财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世江
检察官助理:麻松涛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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