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三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58********,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街道**巷**号,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街道**村**栋。被告人金某甲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9月7日被连云港市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执行拘留;于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20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滥用职权
2016年,被告人金某甲担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期间,利用其分管广告业发展专项资金职务上的便利,在明知应当将2016年度新批复省级广告产业园启动扶持资金100万元拨付给**市广告产业园的运营单位**管理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仍超越职权违规安排下属张某甲将该笔扶持资金拨付给**市**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苏**影视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造成损失人民币100万元。期间,金某甲收受左某某所送尼康D5500相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查机关依法扣押的尼康D5500相机一部;
2.发破案经过、任职文件、银行交易明细、记账凭证、企业登记资料等书证;
3.证人左某某、张某甲、李某甲、贾某某、刘某某、戴某某、华某某、司某某、张某乙、李某乙等人证言;
4.被告人金某甲供述和辩解。
二、受贿
2006年至2017年,被告人金某甲利用其担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金某甲、马某某、于某某在解决行政附属编制、承租广告位、办理公司更名、处理广告纠纷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金某甲先后3次收受上述人员所送人民币共计1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金某甲利用其担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务上的便利,为金某乙在解决行政附属编制、承租广告位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0年,金某甲在其时位于海州区**小区家中收受金某乙所送人民币5万元。
2.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金某甲利用其担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务上的便利,为马某某所经营的灌南县**曲酒厂更名、江苏**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4年,金某甲在马某某办公室收受马某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
3.2016年,被告人金某甲利用其担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务上的便利,为于某某所经营的**市**广告有限公司在处理广告纠纷事项上提供帮助。2017年1月,金某甲收受于某某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场地租赁协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银行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金某乙、李某丙、谢某某、王某甲、孙某某、马某某、王某乙、于某某、王某丙、姚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金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对指控的滥用职权、受贿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造成损失10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在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调查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受贿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甲在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已掌握的滥用职权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金某甲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金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晓文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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