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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盗伐林木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2782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8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树木移植和个体司机工作,住江阴市**街道**苑**幢**室。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1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27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被告人金某某接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供电段无锡供电车间无锡西电力工区工长郑某某的安排,到新长铁路江阴**站至**道口间,砍伐铁路东侧影响10KV铁路供电线路安全的树木,并以砍伐下的树木作为报酬。被告人金某某为增加收入,在雇佣工人将该段铁路东侧可能影响10KV铁路供电线路安全的树木16棵砍掉外,又以该段铁路西侧有十余棵树已烂掉、歪斜为借口,砍伐无铁路供电线路的铁路西侧的意杨树、水杉树共计78棵,该78棵林木立木蓄积共计20.066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微信记录、根径明细表、立木材积计算表、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季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清点记录、检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敏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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