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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盗窃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0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90********,汉族,江西省余江区人,文盲,无业,群众,家住鹰潭市余江区**镇**村**组**号。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3月8日被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金某某在贵溪市**镇多次盗窃私人财物,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09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0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金某某骑摩托车来到余江区**镇**村**门口,用随身携带的铁锥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轿车天窗撬开,钻入车内欲实施盗窃,因在车内未找到钱物而未得逞。

2、2019年9月5日晚,被告人金某某骑着摩托车到贵溪市**镇**学校门口,用随身携带的铁锥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奔驰车前挡风玻璃砸破,钻入车内,将车内5900元现金盗走。

3、2019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金某某骑摩托车来到贵溪市**镇**超市附近,看见被害人舒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白色小轿车车窗未关,钻入车内,将车内5000元现金盗走。

4、2019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金某某骑摩托车来到贵溪**镇**停车场内,欲对被害人舒某乙的**牌小车、**牌小车,以及被害人舒某丙的**牌小车、被害人舒某丁的**牌小车实施盗窃,因在车内未找到钱物或车窗未撬开而未得逞。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金某某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金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肓迟滞,对本案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姜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李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桂萍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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