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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开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金某某,曾用名金*,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9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日照市*****有限公司养护科职工,户籍所在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街道**村,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20年6月2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4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街道****家属院姚某某家中,盗窃姚某某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个,以7387元的价格卖给回收黄金的田某某。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金某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3.证人田某某、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金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强

                                 检察官助理:王海婷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街道**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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