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乡**村**西组*号。2014年1月10日因盗窃罪被夏邑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半月并罚金2000元;2014年12月16日因盗窃罪被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罚金2000元;2020年4月24日因盗窃罪被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金2000元。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夏邑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逮捕。联系方式:无。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流窜至夏邑县桑固乡主街“宏大鞋城”附近,趁受害人郭**在一苹果商贩处买苹果时,将郭**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的22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金某某因盗窃曾经多次被判处刑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亚辉
检察官助理:刘庆邦
2020年8月5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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