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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2000********,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安宁市**道宾馆。2020年1月21日曾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安宁市看守所。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5日凌晨3时4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在安宁市****广场**网吧上网期间,窜至安宁市***火锅店采用翻窗进入的方式,盗窃了火锅店收银台钱箱里的730元现金及收银台下方柜子里面的2包香烟和2瓶椰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0元。被盗窃现金及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金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虹

2021年1月12日

附:

被告人金某某被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共计三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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