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务工,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2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7月11日、7月20日、8月4日,被告人金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委会“**物流园”**仓库,乘被害人蔡某某不在之机,共四次雇请汽车将被害人蔡某某存放于上述仓库的破碎黄铜、紫铜共约17吨(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571162元)盗走。作案后,被告人销赃给陈某甲,陈某甲又把赃物转卖给陈某乙、陈某丙、李某某等人。
2019年11月18日, 被告人金某某的妻子程某某主动赔偿人民币19万元给被害人蔡某某,与被害人蔡某某达成谅解。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金某某到四川省岳池县公安局同兴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甲等人的证言;4.报案人史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伟彬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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